(2013)杭桐商初字第1387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9-12
案件名称
昆山卡斯特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与桐庐福宇涂料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山卡斯特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桐庐福宇涂料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桐商初字第1387号原告:昆山卡斯特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豪杰。被告:桐庐福宇涂料厂。负责人:钟震宇。原告昆山卡斯特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桐庐福宇涂料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昆山卡斯特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昆山卡斯特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山卡斯特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3元,减半收取191.5元,由原告昆山卡斯特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施彩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庐 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