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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成华执字第1427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张华云与陈明国、任红霞其他权属、侵权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xx,陈xx,任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成华执字第1427号申请执行人张xx。被执行人陈xx。被执行人任xx。张xx申请执行陈xx、任xx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7日作出(2013)成华民初字第10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陈xx、任xx未在履行义务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xx于2013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到金融、车管、房管、国土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均无其他相关财产登记,并且依法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在一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2013)成华民初字第10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凭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丽审判员 刘玉明审判员 范忠诚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倪海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