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承民初字第2245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5-01-09
案件名称
承德县安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张庆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承德县安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张庆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承民初字第2245号原告承德县安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吴耀锋,经理。委托代理任喜才,男,主任。被告张庆丰,住承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承德县安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庆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俭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董雨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