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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宝法松执字第571-3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9-15

案件名称

广州市彩辉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市彩辉化工有限公司,深圳市嘉利丰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宝法松执字第571-3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彩辉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原树华。被执行人深圳市嘉利丰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东明。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彩辉化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嘉利丰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深宝法松民初字第107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116048元、利息3000元及案件受理费66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文举审 判 员  许林锋代理审判员  殷耀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黄文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