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九法民初字第10844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2-10
案件名称
张萍与苏州中易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萍,苏州中易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九法民初字第10844号原告张萍。委托代理人陈岚,重庆捷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中易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望亭长三角钢材市场内。法定代表人陈圣秋。原告张萍诉被告苏州中易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张萍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予以免收。审判员 阮 斐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佘胜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