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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九法民初字第10844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2-10

案件名称

张萍与苏州中易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萍,苏州中易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九法民初字第10844号原告张萍。委托代理人陈岚,重庆捷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中易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望亭长三角钢材市场内。法定代表人陈圣秋。原告张萍诉被告苏州中易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张萍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予以免收。审判员 阮 斐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佘胜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