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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眉民一初字第00737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6-13

案件名称

王志强与李文健健康权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强,李文健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眉民一初字第00737号原告王志强,男,生于1972年3月16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被告李文健,男,约53岁,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志强与被告李文健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志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贺领会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黄 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