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运盐执字第766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李登端与米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登端,米丽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运盐执字第766号申请人李登端,男,1957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盐湖区院背后巷*号。被执行人米丽娟,女,1982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新领地小区**座***室,现羁押于忻州市看守所。李登端与被执行人米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运盐民初字第111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0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责令其于2013年11月1日前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米丽娟账户存款四万三千二百零八元六分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张 荣执行员 李国栋执行员 梁建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焦 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