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夷陵民保字第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刘明华与丁祥斋民间借贷纠纷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明华,丁祥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夷陵民保字第00011号申请人刘明华。被申请人丁祥斋。申请人刘明华与被申请人丁祥斋民间借贷纠纷,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丁祥斋位于宜昌市东山开发区的房屋(房屋产权证号为宜昌房权字第0389170、0389170-1号)予以查封,并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刘明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丁祥斋位于宜昌市东山开发区发的房屋(房屋产权证号为宜市房权字第0389170、0389170-1号)予以查封。申请人刘明华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曹 琼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易正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