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台商终字第556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4-03
案件名称
吴国明与杨申福、李连金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申福,吴国明,李连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台商终字第5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申福。委托代理人:伍斌。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国明。委托代理人:王妙英。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连金。上诉人杨申福为与被上诉人吴国明,原审被告李连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2013)台玉商初字第3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9月26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申福于2013年11月4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是行使诉讼权利的民事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杨申福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740元,减半收取1370元,由上诉人杨申福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钱为民审 判 员 胡精华代理审判员 洪海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项海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