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临罗执字第1896-2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张建存、李云生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建存,李云生,李照坤,房蕾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临罗执字第1896-2号申请执行人张建存。申请执行人李云生。被执行人李照坤。被执行人房蕾。本院于2013年3月12日作出(2012)临罗执字第1896号查封房产的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李照坤所有的房产一处,现因案外人金磊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于2013年4月3日作出了(2013)临罗执异字第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中止了对该房产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李照坤所有的位于临沂市罗庄区阳光花园B区4号楼2单元402室房产一处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寇运清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朱海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