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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临罗执字第1896-2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张建存、李云生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建存,李云生,李照坤,房蕾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临罗执字第1896-2号申请执行人张建存。申请执行人李云生。被执行人李照坤。被执行人房蕾。本院于2013年3月12日作出(2012)临罗执字第1896号查封房产的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李照坤所有的房产一处,现因案外人金磊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于2013年4月3日作出了(2013)临罗执异字第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中止了对该房产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李照坤所有的位于临沂市罗庄区阳光花园B区4号楼2单元402室房产一处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寇运清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朱海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