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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永岩商初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5-01-23

案件名称

潘得义与永嘉县鹤盛镇箬袅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得义,永嘉县鹤盛镇箬袅村民委员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永岩商初字第133号原告:潘得义。被告:永嘉县鹤盛镇箬袅村民委员会。负责人:谢加增。本院在审理原告潘得义诉被告永嘉县鹤盛镇箬袅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潘得义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自愿和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故其请求,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潘得义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潘得义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蒙蒙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卢利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