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通中知民初字第0172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袁射枕与仝辉侵犯专利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射枕,仝辉
案由
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通中知民初字第0172号原告袁射枕。委托代理人娄德当、王平。被告仝辉。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射枕与被告仝辉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袁射枕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袁射枕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射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80元减半收取1090元,由原告袁射枕负担。审 判 长 陶新琴审 判 员 顾 华代理审判员 王立朋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张晶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