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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通中知民初字第0172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袁射枕与仝辉侵犯专利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射枕,仝辉

案由

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通中知民初字第0172号原告袁射枕。委托代理人娄德当、王平。被告仝辉。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射枕与被告仝辉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袁射枕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袁射枕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射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80元减半收取1090元,由原告袁射枕负担。审 判 长  陶新琴审 判 员  顾 华代理审判员  王立朋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张晶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