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城执字第1299-3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梁富祥与刘达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富祥,刘达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城执字第1299-3号申请执行人梁富祥,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现住三亚市。被执行人刘达孟,情况不详。关于申请执行人梁富祥与被执行人刘达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6月20日作出的(2012)城民二初字第10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梁富祥于2013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7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身份情况,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身份、住所地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执行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城民二初字第104号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审 判 长 官静敏代理审判员 陈小龙代理审判员 刘 操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罗 景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