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民初字第239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王某与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初字第2391号原告:王某,男。被告:董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士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杜晓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