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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民初字第239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王某与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初字第2391号原告:王某,男。被告:董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士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杜晓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