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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饶民初字第772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河北广电信息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唐华成、任丘市鑫悦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饶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广电信息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唐华成,任丘市鑫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北石油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饶民初字第772号原告河北广电信息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能斌,经理。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建华南大街100号。委托代理人潘振亚。河北广电信息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饶阳县分公司农网部经理。被告唐华成。被告任丘市鑫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彤稳,经理。地址:河北省任丘市南关永丰村南华北石油井下小区43号楼4单元401室。委托代理人王同亮。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北石油支公司。负责人赵洪元,经理。地址:河北省任丘市渤海西路52号。委托代理人武卫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北石油支公司职工。原告河北广电信息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电公司)与被告唐华成、任丘市鑫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悦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北石油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刘彦雄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电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潘振亚,被告唐华成、鑫悦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同亮、人保公司委托代理人武卫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广电公司诉称,2013年6月20日,被告唐华成驾驶的冀j×××××号重型普通货车在饶阳县留名佛村以东的战备路由北向南行驶时,将原告所有的架空过公路的光纤光缆全部挂断。给原告方造成的经济损失为:工程费34984.52元,主材料设备费3720元,合计38704.52元。经饶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勘察认定,被告唐华成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被告唐华成所驾车辆为鑫悦公司所有且在人保公司入有保险,故三被告对原告的上述损失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被告均未提交答辩状。被告唐华成庭审中辩称,对事故发生的基本事实无异议,认为自己是鑫悦公司司机,只挂断了一根线缆,就是赔也应由鑫悦公司赔;被告鑫悦公司辩称对事故发生的基本事实无异议,但认为原告请求的数额过高,保险公司承担后的损失,愿意按法律予以承担;被告人保公司辩称认可被告唐华成所驾驶的肇事车辆在其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20万元,不计免赔),发生事故时是在保险期之内,保险公司愿意赔偿原告合理合法的损失,不承担诉讼费、保全费及事故的间接损失。经开庭审理,原、被告双方无争议的事实是:2013年6月20日15时许,被告唐华成驾驶重型普通货车沿战备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留名府村路段时,与河北广电信息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饶阳分公司的过公路架空光缆相碰挂,造成部分光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饶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唐华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方无事故责任。被告唐华成所驾驶的肇事车(车牌号冀j×××××)是鑫悦公司所有车辆,唐华成是该公司司机,该车在人保公司入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20万元,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根据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确定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合理的损失数额及赔偿责任如何承担。围绕争议焦点,原告方陈述举证如下:该事故共挂断其光缆5根,其中大芯数主缆一根损失12000元,四根小芯数线缆损失4000元、修复费用、使用设备及直接费用共计38704.52元。应由三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还有间接费用4839元没包括其中。本案的鉴定费1000元、诉讼费300元和保全费200元应由三被告承担。原告提供的证据有:饶阳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的财产损失价格鉴定书及鉴定费收据两张,鉴定费1000元,日期分别为2013年7月4日、7月16日。并提交了交通事故认定书,保险公司保单。被告人保公司对于鉴定报告只认可材料费4151元,对于8337元损失不认可,认为是事故间接损失。鉴定书没有相应的损失照片和鉴定人员资格证书,对于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无异议,对于鉴定费和诉讼费用认为依二把手保险法,人保公司不应承担。对于原告所说的间接损失4839元,没有相关的报告和法律依据,人保公司也不认可,人保公司未提供证据。被告唐华成认为原告主张的损失过高,损失应由保险公司承担,未提供证据。被告鑫悦公司认为原告的合理损失除由保险公司承担的以外,应该由鑫悦公司承担的愿意承担。本院认证意见为:原告提交的饶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编号为饶公交认字(20130620)事故责任认定书,原、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饶阳县物价部门有鉴定资质,所鉴定的事故损失为12488元,所列损项符合损害实际,所定损失价格也是合理的,对饶阳县物价部门的饶价交鉴字(2013)第260号鉴定结论给以认可,对鉴定的损失价格予以支持。本院认为,国家的、集体的、法人的合法财产均受法律保护。被告唐华成身为司机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时负有注意观察,确保安全通行的义务。因其未注意公路上方情况,驾车将原告方的架空光缆挂断,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被告行为有过错,依法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该起交通事故经饶阳县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唐华成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方无责任。以上认定符合实际情况,原、被告均无异议,本院对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予以认可。唐华成是被告鑫悦公司司机且肇事车辆属鑫悦公司所有,鑫悦公司依法应承担唐华成造成的损害及赔偿,而鑫悦公司的肇事车辆在人保公司投有保险,因此,人保公司依保险法应在保险限额内直接赔偿原告方的合理损失。原告诉状中主张此次事故损失为38704.52,但提供的饶阳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的损失鉴定认定为12488元。被告人保公司认为原告主张的损失过高,只认可鉴定中的主材料费用4151元,对鉴定中的机械工具费、仪器仪表使用费,人工费8397元不认可。审理中被告唐华成认可挂断线缆的事实,而被挂断的是过公路的架空光缆,修复光缆会耗费人力物力,因为事故位置环境较复杂,光缆的光芯对接需要专业技术和特殊设备,抢修更换光缆也需要时间和人工费用,原告方客观损失是存在的,损失较大是必然的。饶阳县物价部门有鉴定资质,所鉴定的事故损失为12488元,所列损项符合损害实际,所定损失价格也是合理的,对饶阳县物价部门的饶价交鉴字(2013)第260号鉴定结论予以认可,对鉴定的损失价格予以支持。原告诉状中主张38704.52损失,多出的部分因无相关证据不予支持。原告审理中提到还有间接损失费用4839元,所指不明确,也没有证据提供,不予支持。尽管三被告均认为事故损失评估过高,但三被告都没有证据予以反驳物价部门的鉴定结论,因此三被告的抗辩不能得到支持。被告鑫悦公司肇事车辆在被告人保公司入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20万元不计免赔。原告的损失12488元未超出保险限额,人保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2000元,三者险限额内赔付10488元。被告人保公司主张鉴定费、诉讼费不属于保险合同的赔偿范围,而被告鑫悦公司认为原告的合理损失除由保险公司承担的以外,愿意承担余下损失。因此,原告方的鉴定费1000元,诉讼费300元由被告鑫悦公司负担。原告提到的保全费用200元,因没有提供证据,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北石油支公司于判决书生效后二十日内赔偿原告河北广电信息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交通事故各项损失12488元。二、被告任丘市鑫悦运输有限公司于判决书生效后二十日内赔偿给付原告河北广电信息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鉴定费1000元。三、驳回原告河北广电信息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任丘市鑫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向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逾期不交,视为撤回上诉。审判员  刘彦雄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王根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