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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邯县民初字第1996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北京金都冶金机械厂诉被告河北纵横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金都冶金机械厂,河北纵横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邯县民初字第1996号原告北京金都冶金机械厂,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县。法定代表人任世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永军。被告河北纵横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县。法定代表人孙纪木,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史鹤。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金都冶金机械厂诉被告河北纵横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金都冶金机械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03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北京金都冶金机械厂负担。审 判 长  范华安审 判 员  代丽荣人民陪审员  裴梓雅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李丽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