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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清英法民一初字第369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伍连娣与李灶凤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英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连娣,李灶凤,徐世虾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英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清英法民一初字第369号原告伍连娣,女,1969年9月28日出生,汉族,英德市人,住英德市,委托代理人林署云,广东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徐世虾,男,1965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英德市人,住英德市,现住英德市,被告李灶凤,女,1983年1月21日出生,汉族,英德市人,住英德市,我院在审理原告伍连娣诉被告李灶凤、第三人徐世虾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伍连娣于二○一三年十一月四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伍连娣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伍连娣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由原告伍连娣承担。代理审判员  郑彩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吴少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