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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舞民初字第504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舞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任耀强、郭保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舞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任耀强,郭保华,张卫东,武小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舞民初字第504号原告舞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舞阳县张家港路。法定代表人王焱辉,理事长。被告任耀强,男,生于1978年9月4日,汉族,住河南省舞阳县。被告郭保华,男,生于1976年7月4日,汉族,住河南省舞阳县。被告张卫东,男,生于1985年10月14日,汉族,住河南省舞阳县。被告武小勇,男,生于1989年1月9日,汉族,住河南省舞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舞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任耀强、郭保华、张卫东、武小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舞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舞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舞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8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舞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长  林德成审 判 员  郭幸民人民陪审员  张国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张鹏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