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中区法民初字第09796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郝延青与周杨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延青,周杨龙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中区法民初字第09796号原告郝延青,男,197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委托代理人马睿,女,住重庆市永川区。被告周杨龙,男,1977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郝延青与被告周杨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郝延青以案件应追加其他当事人为被告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郝延青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延青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郝延青负担。审判员 谢明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刘学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