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湖浔民催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商丘市鼎盛木业有限公司、商丘市鼎盛木业有限公司因银行汇票遗失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商丘市鼎盛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湖浔民催字第7号申请人:商丘市鼎盛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张国兴。委托代理人:唐世烽。申请人商丘市鼎盛木业有限公司因银行汇票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10月1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现申报人常州市常凯纺织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3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申请人商丘市鼎盛木业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倪佳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朱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