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零执字第449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4-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顺林与被执行人杨福正、杨海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顺林,杨福正,杨海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零执字第449号申请执行人李顺林,男,1971年9月2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被执行人杨福正,男,197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人。被执行人杨海田,男,1974年11月0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申请执行人李顺林与被执行人杨福正、杨海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3)零民初字第65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福正、杨海田已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3)零民初字第650号民事调解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卫林审 判 员 彭义军代理审判员 黄明鸣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唐 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