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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零执字第449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4-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顺林与被执行人杨福正、杨海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顺林,杨福正,杨海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零执字第449号申请执行人李顺林,男,1971年9月2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被执行人杨福正,男,197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人。被执行人杨海田,男,1974年11月0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申请执行人李顺林与被执行人杨福正、杨海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3)零民初字第65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福正、杨海田已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3)零民初字第650号民事调解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卫林审 判 员  彭义军代理审判员  黄明鸣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唐 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