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宣中民一初字第00089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安徽省广德县建筑公司与耿群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宣中民一初字第00089号申请人(原仲裁裁决被申请人):安徽省广德县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许立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汪春梅,安徽渊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仲裁裁决申请人):耿群。委托代理人:徐兵,安徽华睿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安徽省广德县建筑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耿群劳动争议案,不服广德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广劳人仲终字(2013)第116-2号仲裁裁决,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销该裁决的申请,本院于2012年10月24日立案受理。本院审理本案过程中,安徽省广德县建筑公司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出具书面申请,请求撤回撤销上述仲裁裁决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安徽省广德县建筑公司撤回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安徽省广德县建筑公司撤回申请。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安徽省广德县建筑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司含江代理审判员 严荣荣代理审判员 杨东清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詹万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