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淇滨民初字第1023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李玉喜与赵杰敏、秦淑婷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喜,赵杰敏,秦淑婷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淇滨民初字第1023号原告李玉喜,男。委托代理人张云波。被告赵杰敏,男。被告秦淑婷,女。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郭玉海,鹤壁市淇滨区钜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反驳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领法律文书。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玉喜与被告赵杰敏、秦淑婷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玉喜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玉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玉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424元,减半收取4712元,诉讼保全费3332元,共计8044元,由原告李玉喜负担。审 判 长 李 敏审 判 员 周勇瑞人民陪审员 张亚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李 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