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库民初字第548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11-17
案件名称
原告刘兴忠诉被告孙国范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判决书
法院
库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兴忠,孙国范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库伦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库民初字第548号原告刘兴忠,男,1965年7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委托代理人霍岩,内蒙古义源律师事务所库伦分所律师。被告孙国范,男,50岁,汉族,个体。原告刘兴忠诉被告孙国范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7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兴忠及委托代理人霍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国范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兴忠诉称,2011年8月29日我与被告签订一份关于建筑器材租赁合同书一份,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为扣件十字、转向、对���、钢管日租金均为0.023元。租赁的具体时间为2011年8月29日至2013年7月2日,各种器材的租赁天数及件数、金额详见结算清单。扣件十卡领出7500件,交回7564件,扣件接卡1650件,入库1522件,尚在使用428件,扣件转卡领出840件,交回308件,剩余532件,扣件仍在使用的是共计896件。6米钢管领出1550根、9300米,交回1325根、7950米,尚在使用225根、1350米。5米钢管没有领出,交回一根。4米钢管领出200根、800米,交回201根、804米。2.5米钢管没有领出,交回一根。2米钢管领出900根、1800米,交回759根、1518米,尚在使用141根、282米。1.5米钢管领出884根、1326米,交回680根、1020米,尚在使用204根、306米。1米钢管没有领出,交回4根。2013年10月4日被告退回6米钢管83根,4米钢管6根,3米钢管240根,扣件453个。双方在签订合同时,被告向原告交纳押金为65000.00元,从2011年8月9日至2012年11月8日止期间双方共产生租赁产品提货单六枚,退还单六枚,共计数额为161339.7元,减去65000.00元的押金,被告仍欠建筑器材租赁费96339.00元,同时被告尚欠钢管2876.5米,扣件896个尚未返还。起诉时钢管米数和扣件数写错了,应该是尚欠钢管2852.5米、扣件1896个。起诉后被告于2013年10月4日又退回钢管1242米、扣件453个。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租赁费92898.00元,,并返还租赁物钢管1610.5米、扣件1443个。被告孙国范提出书面答辩意见,首先我公司与刘兴忠的建筑设备租赁关系还没有完全解除,因现工地上仍有少数钢管还没有返回,账目还没有算清。因工程上所用钢管还没有撤下来,待完全撤干净后才能解除合同。另刘兴忠所诉内容无一与事实相符,纯属无中生有,在还没有解除和最后结算的情况下,他单方所列数字完全没有事实根据,不符合法律程序,我公司认为他不具备起��的理由和事实。综上所述我公司要求提供事实依据,按法律规定程序提供所需证据,否则我公司不负责任。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29日原被告签订建筑器材租赁合同一份,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为扣件十字、转向、对接、钢管日租金均为0.023元,结算方式为每月结算,若被告不按期交纳月租金,原告有权收回租赁物。签订合同书时被告交纳押金65000.00元,现尚欠建筑器材租赁费92898.00元及租赁物钢管1610.5米,扣件1443个尚未返还。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及原告提交的建筑器材租赁合同一份、收据五枚、建筑器材租赁站租赁产品提货单六份、建筑器材租赁站租赁产品退还单七份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原被告之间租赁关系的存在,被告使用租赁物应及时给付租赁费,并按约定返还租赁物,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租赁费及返还租赁物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孙国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租赁费92898.00元并返还原告租赁物钢管1610.5米、扣件1443个。案件受理费二千二百元由被告孙国范承担。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赵淑珍审判员 金 亮审判员 XX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海日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