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芙执字第1331-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13执1331-1强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定华,长沙市芙蓉区常青树老年公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签发部门执行局拟稿杜周民4/11-13份数8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芙执字第1331-1号申请执行人高定华,女,194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中华2村。身份号码430204194212014026。被执行人长沙市芙蓉区常青树老年公寓。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燕山街63号。法定代表人柳森,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长中民一终字第3290号民事判决,于2013年10月10日向被执行人长沙市芙蓉区常青树老年公寓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长沙市芙蓉区常青树老年公寓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即日内履行前列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长沙市芙蓉区常青树老年公寓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以及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提取被执行人长沙市芙蓉区常青树老年公寓的存款、收入36994.5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长沙市芙蓉区常青树老年公寓的价值36994.5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杜周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蒋 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