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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民初字第02159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7-09

案件名称

魏春学与陕西博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春学,陕西博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02159号原告魏春学,男,1950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陕西博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凤城二路35号。法定代表人张兆平,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春学诉被告陕西博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春学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春学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春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魏春学负担。审判员  朱漪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张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