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三法执字第00470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9-15

案件名称

南通科翰机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陕西三原恒建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通科翰机械工程有限公司,陕西三原恒建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三法执字第00470号申请执行人南通科翰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县白甸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孙晓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宏云。被执行人陕西三原恒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三原县大程镇等桥村杜家组。法定代表人郑建义,该公司经理。南通科翰机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陕西三原恒建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12)安商初字第0367号民事判决书,标的329172元及利息,2013的10月1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本次申请执行20万元已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三原县人民法院(2013)三法执字第00470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宏伟审判员  林长江审判员  王 枫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李天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