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县执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湖南中展典当有限公司与长沙兵勇气体有限公司、罗勇等典当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长县执字第60号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展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人民东路世嘉国际华城。法定代表人周远成,董事长。被执行人长沙兵勇气体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县黄花镇华湘村。法定代表人陈秋桂,董事长。被执行人罗勇。被执行人罗建国。被执行人陈秋桂。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展典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沙兵勇气体有限公司典当合同纠纷一案经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审结,该案的(2010)芙民初字第297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在该院立案执行。2013年1月4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长中民执字第0002号执行裁定书,将该案指定由本院执行。本院于2013年1月2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该案在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行期间,该院依据(2011)芙执字第1073-2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长沙兵勇气体有限公司股东罗建国持有的该公司43.9%的股权;该公司股东陈秋桂持有的该公司4.68%的股权;该公司股东罗勇持有的该公司0.39%的股权。现因本院执行工作的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罗建国、罗勇、陈秋桂持有的长沙兵勇气体有限公司股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梁 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余宏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