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珠香法湾民二初字第434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奎克化学(中国)有限公司与珠海市太龙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奎克化学(中国)有限公司,珠海市太龙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香法湾民二初字第434号原告:奎克化学(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XXX。法定代表人:JOHANNESFRANCISCUSNIEMAN,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燕,北京天驰洪范(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珠海市太龙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南泉路XXXX。法定代表人:赵保文。原告奎克化学(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市太龙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奎克化学(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962元,由原告奎克化学(中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荣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罗志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