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西民初字第226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冯某与钟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钟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西民初字第2261号原告:冯某。委托代理人:王旭山。委托代理人:蒙慧西。被告:钟某。委托代理人:沈雄杰、金广荣。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诉被告钟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钟某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冯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冯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900元,由冯某负担。审判员 陈甲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罗 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