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杭西民初字第226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冯某与钟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钟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西民初字第2261号原告:冯某。委托代理人:王旭山。委托代理人:蒙慧西。被告:钟某。委托代理人:沈雄杰、金广荣。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诉被告钟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钟某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冯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冯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900元,由冯某负担。审判员  陈甲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罗 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