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仪民初字第237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3-06
案件名称
郑某某与林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陈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仪民初字第2371号原告:郑某某,男,汉族,生于1974年7月1日,住四川省仪陇县新政镇。委托代理人:程邦建,仪陇县德帅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某,女,汉族,生于1978年5月26日,住四川省仪陇县新政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诉被告陈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某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郑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吴俊青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康蕊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