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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仪民初字第237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3-06

案件名称

郑某某与林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陈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仪民初字第2371号原告:郑某某,男,汉族,生于1974年7月1日,住四川省仪陇县新政镇。委托代理人:程邦建,仪陇县德帅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某,女,汉族,生于1978年5月26日,住四川省仪陇县新政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诉被告陈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某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郑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吴俊青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康蕊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