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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福法执字第6377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8-08

案件名称

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深圳市振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执字第6377号申请执行人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被执行人深圳市振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树平。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深圳福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深福法民二初字第46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深圳市振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偿还人民币1050000元及利息,逾期则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深圳市振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085346.24元以清偿本案债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产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路来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万 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