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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青法执字第1413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青州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与青州市鑫海机械有限公司、张惠海、王静静金融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州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青州市鑫海机械有限公司,张惠海,王静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青法执字第1413号申请执行人青州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州市范公亭东路。法定代表人于见波,行长。被执行人青州市鑫海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弥河镇张尹村。法定代表人张惠海,总经理。被执行人张惠海。被执行人王静静。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州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州市鑫海机械有限公司、张惠海、王静静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收到被执行人过付款2万元,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由外地法院拍卖执行中,暂无履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青法商初字第44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鲍茂方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钟景秀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