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普民四(民)初字第2472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张月发、孙伟勤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俊,张月发,孙伟勤,张斌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普民四(民)初字第2472号原告徐俊,男,1975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上海市。委托代理人赵瑾,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月发,男,1949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上海市。被告孙伟勤,女,1951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上海市。被告张斌,男,1976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上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俊与被告张月发、孙伟勤、张斌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因张月发、孙伟勤、张斌向徐俊、王渊、张龙妹、何英蓉提起诉讼,要求确认上海市中山北路XXX号XXX室房屋归其所有,本院已立案审理,案号为(2013)普民四(民)初字第2471号,而本案中原告要求被告张月发、孙伟勤、张斌迁出上海市中山北路XXX号XXX室房屋并按每月人民币3000元的标准支付房屋使用费,是以其为系争房屋权利人为据,故本案必须以(2013)普民四(民)初字第2471号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案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判员 倪文青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李 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