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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荣崖民初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车德辉与车德洪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车德辉,车德洪,姚玉麦,荣成市崖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荣崖民初字第151号原告车德辉,男,汉族,1971年11月3日生,住威海市环翠区。被告车德洪,男,汉族,1969年3月29日出生,住荣成市。第三人姚玉麦,女,汉族,1968年2月3日生,住荣成市。第三人荣成市崖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车德辉与被告车德洪、第三人姚玉麦、荣成市崖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夕川审 判 员  慈方铭代理审判员  梁国成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王玲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