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德民初字第2208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原告查双成与被告章雪玉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查某某,章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德民初字第2208号原告查某某,男,汉族,1963年4月21日出生,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章某某,女,汉族,1972年9月29日出生,德化县人,住址同上。原告查某某与被告章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1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查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章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查某某诉称,原、被告双方原系夫妻,2012年5月31日经德化县法院调解双方离婚,双方共同确认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负债人民币160500元,但未协商具体分割方法。现诉讼要求对原、被告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债务人民币160500元进行分割。被告章某某未作答辩,也未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原系夫妻,双方于1992年10月月28日办理结婚登记。因婚后双方感情不和,章某某遂于2012年5月3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查某某离婚,双方共同确认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有债务160500元(陈文叔10000元、罗双进20000元、尤金建30000元、王明轶20000元、曾少洪40000元、吴雪白15000元、李辉雄2000元、查丽花4000元、查厝基金会3000元及利息700元、吴忠建10000元、吴永强5800元)。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一、双方自愿离婚。二、婚生女儿查瑜萍由其自行选择由章某某或查某某抚养。三、夫妻共同债务人民币160500元,由章某某负责偿还80000元,查某某负责偿还80500元。四、夫妻共同财产纺毛机一台,针织机七台归章某某所有。现查某某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对上述债务进行分割。上述事实,有原告查某某提供的本院(2012)德民初字第11号民事调解书、民事裁定书及当事人的陈述等为据。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本案中,查某某和章某某之间就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添置的共同财产及所负的共同债务如何分割达成协议,本院已作出民事调解书进行确认,该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对二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因双方未能对共同债务160500元如何具体分割达成一致意见,根据上述规定,本院应予以分割,其中陈文叔10000元、罗双进20000元、尤金建30000元、王明轶20000元,合计80000元,由章某某负责偿还;其中曾少洪40000元、吴雪白15000元、李辉雄2000元、查丽花4000元、查厝基金会3000元及利息700元、吴忠建10000元、吴永强5800元,合计80500元由查某某负担偿还。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章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查某某与被告章某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共同债务人民币160500元,由章某某负责偿还80000元(即欠陈文叔10000元、罗双进20000元、尤金建30000元、王明轶20000元);由查某某负责偿还80500元(即欠曾少洪40000元、吴雪白15000元、李辉雄2000元、查丽花4000元、查厝基金会3000元及利息700元、吴忠建10000元、吴永强5800元)。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查某某负担25元,被告章某某负担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曾凯旋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吴竞东附:一、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