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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彬执字第00518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7-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甲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彬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王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彬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彬执字第00518号申请人王某某,男,1953年8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彬县新民镇。被执行人王某甲,男,1969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彬县新民镇东坡村。申请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甲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彬民初字第00903号民事调解书及执行申请书,于2013年11月4日立案受理。申请人要求被执行人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共计3000元。经本院依法执行,被执行人已经全部履行,申请人已领回全部案款。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作出的(2013)彬民初字第00903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凯代理审判员 王 建 锋人民陪审员 赵 日 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杜  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