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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佛顺法良民初字第1549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欧阳瑞葵与李佩珊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阳瑞葵,李佩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佛顺法良民初字第1549号原告欧阳瑞葵,女,1956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南浦东头路*号,公民身份号码:******。被告李佩珊,女,197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通由二巷*号*楼,公民身份号码:*****。原告欧阳瑞葵诉被告李佩珊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16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宁瑞红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3年10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欧阳瑞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欧阳瑞葵诉称,2011年5月2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做生意,但一直未归还。据此,原告请求判令:一、被告归还原告借款200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依法向被告李佩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但被告既无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向法庭说明正当理由。诉讼中,原告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原被告身份证各一份,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2.借据一份,证明被告于2011年5月26日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定于2011年6月25日归还。被告没有证据提交。案经开庭审理,由于被告李佩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动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交的证据来源真实、合法有效,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欧阳瑞葵与李佩珊是亲戚关系,李佩珊因做生意需要资金,2011年5月26日向欧阳瑞葵借款200000元,立下借据,约定2011年6月25日归还。之后李佩珊偿还了20000元,其余款项一直未归还,欧阳瑞葵遂于2013年9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以上事实,还有本院开庭笔录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借据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没有在约定的还款时间内还款,属违约行为,应承担向原告清还欠款的责任。被告已偿还20000元,即被告尚有180000元未偿还。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李佩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欧阳瑞葵归还借款180000元;二、驳回原告欧阳瑞葵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欧阳瑞葵负担215元,由被告李佩珊负担1935元(被告迳向原告支付,本院不另作退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宁瑞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洪 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