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民一初字第1638-2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金某某与刘某、陈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某,刘某,陈某某
案由
合同纠纷,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一初字第1638-2号原告金某某。被告刘某。被告陈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某某与被告刘某、陈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某某于2013年8月8日向本院提交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刘某、陈某某的房产和车辆,并为此提供了相应的担保。本院依据申请保全了被申请人刘某相应的财产,并于2013年8月21日查封了申请人查封原告金某某用于保全担保的西乡塘区鲁班路93号某小区05栋B座X号房产及西乡塘区鲁班路93号某小区地下室X号车位。申请人金某某于2013年9月26日向本院递交变更担保物申请书,请求将西乡塘区鲁班路93号某小区05栋B座X号担保房产变更为其所有的桂A×××××宝马小汽车一辆。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本院对金某某位于西乡塘区鲁班路93号某小区05栋B座X号担保房产房产的查封;二、查封申请人金某某所有的桂AXXX**宝马小汽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谢居广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覃柳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