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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丰民诉保字第0492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20-06-24

案件名称

温厚林与周建峰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温厚林;周建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丰民诉保字第0492号 申请人温厚林,工人。 被申请人周建峰,职业不详。 申请人温厚林因被申请人周建峰向其借款300000元,逾期不还,为防止被申请人周建峰转移财产,申请人温厚林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周建峰的银行存款300000元或者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温厚林已向本院提供相应的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温厚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周建峰的银行存款300000元或者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心红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公维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