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献民初字第2805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9-12-17
案件名称
献县美洁环卫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石家庄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献县美洁环卫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石家庄分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献民初字第2805号原告献县美洁环卫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法定代表人崔立阁,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解同旺,河北林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庄清良,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甄豫峰,北京市元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石家庄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负责人李延峰,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杜剑伟,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献县美洁环卫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石家庄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献县美洁环卫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献县美洁环卫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24元,减半收取4362元,由原告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常玉炼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甄一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