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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郴苏诉执字第492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5-04

案件名称

李小安、首祝香与郴州市苏仙区白露塘镇雅市村第一村民小组

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小安,首祝香,郴州市苏仙区白露塘镇雅市村第一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郴苏诉执字第492号申请执行人李小安,男,196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郴州市苏仙区人,农民。申请执行人首祝香,女,1970年5月6日生,汉族,郴州市苏仙区人,系李小安之妻。被执行人郴州市苏仙区白露塘镇雅市村第一村民小组。负责人李吉庚,系该组组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二0一三年十月九日制作的(2013)郴苏民初字第11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于2013年10月29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郴州市苏仙区白露塘镇雅市村第一村民小组的银行存款38851元(含受理费375元,执行费476元);或者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郴州市苏仙区白露塘镇雅市村第一村民小组的收入38851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中权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曾 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