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威环民初字第2232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原告姜锡恭诉被告谷德军、第三人王波太、郭丰田相邻用水、排水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锡恭,谷德军,王波太,郭丰田
案由
相邻用水、排水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威环民初字第2232号原告姜锡恭,男,被告谷德军,男,第三人王波太,男,第三人郭丰田,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姜锡恭与被告谷德军及第三人王波太、郭丰田相邻用水、排水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谷德军及第三人王波太、郭丰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对被告谷德军及第三人王波太、郭丰田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锡恭撤回对被告谷德军及第三人王波太、郭丰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肖窈窈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黄 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