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榆民一初字第00583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原告张雄与被告磨彦平、任龙、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雄,磨彦平,任龙,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榆民一初字第00583号原告张雄。被告磨彦平。被告任龙。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榆阳区常乐路阳光家园商铺三楼。负责人王罡,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雄与被告磨彦平、任龙、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雄于2013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退还原告张雄1000元,下余150元由原告张雄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建华代理审判员 成 熙人民陪审员 刘亚萍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郑 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