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陈民一初字第01437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胥某某与胥某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胥某某,胥某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陈民一初字第01437号原告胥某某,又名胥某甲,男,汉族,学生,住宝鸡市陈仓区虢镇。法定代理人董某某,女,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虢镇。系原告胥某某祖母。法定代理人胥某乙,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虢镇。系原告胥某某祖父。委托代理人白海丽,宝鸡市陈仓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胥某丙,男,汉族,住宝鸡市陈仓区。系原告胥某某之父。本院在审理原告胥某某与被告胥某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胥某某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胥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胥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胥某某承担。审判员 索红英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王晓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