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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江中法执字第255-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张少和没收财产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少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江中法执字第255-1号被执行人张少和,住开平市。现在高明监狱服刑。被执行人张少和犯贩卖毒品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江中法刑一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判处没收被执行人张少和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本院于2013年8月7日立案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张少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收通知后至今未能履行。本院依法到本市辖区内有关银行、车管、国土、住建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张少和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现在高明监狱服刑,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江中法执字第25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将恢复执行本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俊明审 判 员  陈耀强代理审判员  梁智坚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方雪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