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驿民初字第2069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张建彬与XX产、遂平县凤鸣谷风景名胜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彬,XX产,遂平县凤鸣谷风景名胜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驿民初字第2069号原告张建彬,男,195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平县。委托代理人李威亚,河南华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产,男,1978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遂平县凤鸣谷风景名胜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彬与被告XX产、被告遂平县凤鸣谷风景名胜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建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张建立审判员 肖 静审判员 刘亚楠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张伟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