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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雁民初字第559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邓XX与郑XX、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陆川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XX,郑XX,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陆川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雁民初字第559号原告邓XX被告郑XX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陆川支公司原告邓XX与被告郑XX、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陆川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邓XX于2013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XX以追加被告、变更诉讼请求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14元,减半收取657元,由原告邓XX负担。代理审判员  银小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代书 记员  唐庆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