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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湖吴埭商初字第22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1-27

案件名称

朱淦荣与蔡二才、蔡一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淦荣,蔡二才,蔡一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湖吴埭商初字第221号原告:朱淦荣。委托代理人:吴晓红。被告:蔡二才。被告:蔡一奇。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淦荣与被告蔡二才、蔡一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属于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淦荣撤回对被告蔡二才、蔡一奇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由原告朱淦荣负担。审 判 长  沈 巍代理审判员  沈佳慧人民陪审员  梅美琴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丁岸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