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湖吴埭商初字第22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1-27
案件名称
朱淦荣与蔡二才、蔡一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淦荣,蔡二才,蔡一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湖吴埭商初字第221号原告:朱淦荣。委托代理人:吴晓红。被告:蔡二才。被告:蔡一奇。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淦荣与被告蔡二才、蔡一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属于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淦荣撤回对被告蔡二才、蔡一奇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由原告朱淦荣负担。审 判 长 沈 巍代理审判员 沈佳慧人民陪审员 梅美琴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丁岸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