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杭淳临民初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郑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淳临民初字第47号原告:郑某。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郑某负担。审 判 长  唐 高人民陪审员  陆国花人民陪审员  刘三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代书 记员  李 霞 来源:百度“”